不动产权登记带来的新名词“落宗”

落宗其实和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系。2016年开始,全国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登记政策,原有房屋所有产权证要替换成不动产登记证。在执行不动产登记后,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具体办法是房屋和土地必须关联,在国土局备案审批土地的属性、用途、年限必须和地面建筑物吻合,比如说商品住房的土地性质必须是住宅用地,否则无法关联,也就无法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这个房屋和土地关联的过程,就称为“落宗”。

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房屋、土地、林地等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提出,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以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也就意味着,如果要进行买卖房屋等权利变动,就要把原有的所有权证书统一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但是前提条件是房屋符合落宗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说,除了一些政策房外,面向市场交易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经过当地政府机构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合法批示的商品房建设用地,这样房屋性质才能和土地用途达成一致,也才能落宗。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行以来,全国多处地方出现因无法落宗而导致无法做产权交易,公民花巨资购买的房产,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成了“非法”资产,这也许是中国独有的情况吧。